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出現開發商延遲交房,且超過一定的期限,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開發商的開發手續不全,也會導緻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商沒有經過購房人的同意,就擅自變更房屋設計的,可以退。如果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可以退房。房屋質量不好影響使用的,可以退房。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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