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縣自然資源局關于
出具高速公路南側、上沙東路
西側一宗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的函
土地收儲中心、開發利用股:
霞浦縣高速公路以南、上沙東路西側一宗地塊,用地面積69769.77平方米(折合104.6546畝),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現提出該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如下:
一、總用地面積:69769.77m2(合104.6546畝)
二、用地使用性質:二類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R21)
三、用地使用強度:
㈠建築密度:≤20%
㈡容積率:1.6≤R≤1.8
㈢綠地率:≥35%
四、建築設計要求:
㈠建築規模:具體以審定設計方案為準。
㈡住宅建築底層架空(高度宜在2.8~4.5米)作為停車、通道、休閑、綠化、配套市政設施(如電力、配電、電信、有線電視、消控中心、垃圾集散間、公廁等)用途的,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其餘如物業、活動中心等配套設施應計入容積率。地下室作為停車泊位使用,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除配套設施用房外,架空層不得圍合封閉、改作他用或出售。
㈢建築高度:不高于80m。
㈣建築退讓:建築退讓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㈤建築間距:建築間距應符合《福建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進行日照影響分析,滿足日照時間要求。
㈥主入口方位:北側、東側、南側
㈦停車泊位:
1、住宅部分機動車配置:每套建築面積大于等于90㎡,1.2車位/戶,每套建築面積小于90㎡,0.8車位/戶;
住宅部分非機動車配置:每套建築面積大于等于90㎡,1.0車位/戶;每套建築面積小于90㎡,2車位/戶;
2、要求公共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數量占總停車數量的比例不少于20%,地面車位均為公共停車泊位,其餘地下停車泊位允許銷售。
五、城市設計要求
要求建築的體量、材料、色彩應與周邊項目相協調,住宅建築頂層需設置坡型屋面,并設計燈光夜景工程,住宅建築面寬不宜大于60m。
六、市政要求
㈠該項目區劃内場地豎向标高應控制在黃海高程5.3~6.0米,要求與四周現狀路網合理銜接。
㈡排水系統:該項目區劃内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方式。雨水、污水應接至市政管網排放。
㈢要求在該項目區劃内建築底層設置一座建築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的對外服務公廁;對外服務公廁的設計具體要求參照《福建省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建設導則》。
㈣要求在該項目區劃内設置至少2座生活垃圾收集站。設計時,應考慮給、排水設施和運輸通道,并結合區劃内景觀。
㈤該項目區劃内應參照CJJ27-2005《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标準》布設廢物箱。
㈥要求對該項目區劃内安防工程進行設計、施工。
㈦要求對該項目區劃内沿街立面夜景進行設計。
七、配套設施要求
㈠物業管理用房(含物業管理辦公、業主委員會辦公、值班門衛、收發、保安員、衛生工用房等),建築面積按項目總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配置,總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二配置。
㈡文化活動室和衛生服務站1處,建築面積按住宅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配置。
㈢社區用房:社區用房1處,建築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計容建築面積千分之五的标準配置,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要求社區用房出入口直接對外,層高不小于2.9米,房屋所處樓層必須在地面上一至三層,且采光、通風、給排水必須符合國家建設标準。
㈣配置幼托1處,班級數為6個,同時應滿足《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 39-2016的要求。
㈤要求變配電用房、備用發電機房、消控中心設置在地面一層(高于防澇用地高程)。
㈥小區配套設施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公共停車泊位、物業管理用房、衛生服務站、文化活動室等設施的産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垃圾收集站、公廁等環衛設施由環衛部門管理,公廁産權歸環衛部門所有。項目竣工驗收後幼托應移交縣教育局使用,産權歸屬縣教育局,社區用房應移交縣民政局使用,産權歸屬縣民政局,配套設施用房在小區竣工驗收後一并交付使用。地下停車泊位在滿足公共停車泊位指标外的可進行銷售。
㈦建設單位應将審批通過的規劃方案,挂牌公示,便于所在街道辦事處、居民及社會各界監督項目建設情況。
八、其他應遵守的事項:
⑴持本規劃設計條件委托具有符合承擔本工程設計資格及業務範圍的設計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住宅建築不宜設置結構闆,如确因保證結構連接安全設置需要應通過論證,天井的設置應為廚、廁、梯間通風采光的需要,其餘情況不可設置。
⑵本規劃設計條件是我局審批規劃設計方案的依據,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⑶本工程為重點審查項目,要求建設單位提供設計單位設計的總平面布置及建築設計方案,并附總平面規劃CAD電子圖檔及建築效果圖。具體項目審批時,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報送有關文件和圖紙,報審設計方案圖紙裝訂成A3規格。
⑷本工程涉及建設、環保、消防、人防、教育、文物、水利、管線等問題時,應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聯系。
⑸本工程申報設計方案審批時,應取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管線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有關協議。
⑹本函附圖1份,圖文一體方為有效文件。
⑺本函有效期壹年(從發出之日算起),逾期無效。
⑻宗地買受人應進行統一規劃開發建設,不得作個人聯建。
⑼若以後城市道路等市政建設,需占用少部分用地的應無償提供,但所占綠地等相應指标應予以扣除。
⑽本項目建設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标準和規範等要求。今後建設以經審批的該用地總平面規劃方案為準。
⑾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标準執行。
來源:住在甯德、霞浦縣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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