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下财産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其他應當歸一方财産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财産;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财産。
另外,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産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适當的照顧。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