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第十六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産,停業、停産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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