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證無需年審,效期滿後規定換證。根據新規定,對于有效期為6年内的駕駛證,在換證和審驗業務上,由市車管所下放到各縣(區、市)級車管所。對于持超過審驗有效期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人,公安交警部門對其不處罰,隻是對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注銷其駕駛證。
2、對于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或駕駛大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并在記分周期(初領證日期)結束後向縣級車管所提供身體檢查結果。超過一年未提供的,将注銷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周期結束時,要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如果累積分達到12分,執勤民警查獲後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移交車管所。需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相關項目的教育考試合格後,才能發還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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