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的隻有調解書沒有判決書。
調解協議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也可以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雙方簽收的時間不一緻,則以最後一方簽收的時間為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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