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 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2、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着實 際的調整作用。 西周時期規定出禮人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是從正面積極地規範人 們的言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禮和刑相輔相成,兩者共同構成 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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