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金融債務重組的企業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2、企業産品或服務有市場、發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組價值;3、企業和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金融債務重組意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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