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财産清查的範圍是:
(1)工資、獎金;
(2)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