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的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占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于“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内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因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将拟占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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