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食品的一般流程如下: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内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内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5、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确定的義務或向法院告訴執行庭提出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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