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産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标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
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到勞動監察反映情況,請求協調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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