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要求獲得國家行政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以啟動申請程序。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知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會當場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對于書寫确有困難的,法律規定了采取口頭申請并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的方式加以彌補,此外,當事人還可以找人代寫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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