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确具體的執行内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可以協商分期或者延期還。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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