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離婚案件有:
(1)男方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内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内起訴離婚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轄權法院起訴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法院已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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