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齡滿十年是指工人、職員在兩個工作單位以上,可以合并計算的工作時間。連續工齡10年就是指連續工作,按各種規定計入的時間達到10年。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範圍不限于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
國家規定,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後工齡連續計算:
1、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産,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内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後,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4、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綜上所述,在工作中受傷休假一年多,應計算工齡,符合特殊工種連續工齡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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