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号入座。具體數額的确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确定。各項賠償項目确定後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後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于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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