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的規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享有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因此,在完成學曆教育後,學校無權不予發放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社會認可的學曆證書,考試隻是教育過程中的一種考核,不能代表是否完成學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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