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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