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起訴離婚的程序有:
1、寫好離婚起訴書;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符号立案條件的,法院進行立案處理;
4、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5、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經過法庭辯論等程序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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