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筝比賽的規則如下:
1、必須按秩序冊規定時間準時到指定地點報到和辦理檢錄手續,三次檢錄不到者按棄權論處;
2、放飛比賽前現場參加比賽風筝工藝評分;
3、競賽開始前,運動員攜帶自己的風筝到放飛區起點報到,按編組依次進行放飛;
4、比賽信号發出後,運動員在指定放飛比賽區域進行放飛,風筝起飛成功後牽引至留空評分區,由裁判員現場進行評判,風筝放飛線不得少于30米,每組放飛時間8分鐘,在留空評分區留空時間不得少于6分鐘,每少30秒扣1分;
5、有技巧表演的風筝,進入留空評分區内即可進行表演,留空評分區外的表演不予評分,比賽中,故意纏繞妨礙他人放飛或沖撞、阻擋,取消比賽資格;
6、對參賽運動員和風筝的類别、型号、新舊、知識産權等有異議時,大會有權進行審查,如不符合規定,可進行變更或取消比賽資格;
7、風筝放飛比賽的正常風力為1至6級之間,但因氣候或風力影響使風筝無法進行正常比賽時均由大會統籌安排,另行通知;
8、特大型風筝、特長串風筝,因比賽場地限制不能進行比賽時,須由領隊或教練員報告總裁判長,由裁判組另行安排場地,進行放飛比賽;
9、放飛運動員的人數規定,超大型4人,大型2人,中型1人,各代表隊的放飛運動員必須遵守比賽紀律,若因比賽發生糾紛或争議,由總裁判長進行裁決,比賽中,運動員對裁判人員和競賽規則有異議時,可書面提報大會仲裁委員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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