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影響的。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别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夥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僞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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