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申領新的身份證的,應當使用新的身份證,舊身份證應當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後找回原證的,應當将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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