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損害的責任承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标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将标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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