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房屋時遺留的欠費問題,從法律上講,應該與房産買受人無關。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合同是兩者之間的問題,不能涉及第三人。由于原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合同并沒有涉及後來的買房人,所以新業主沒有義務支付該部分物業費。簡單來說,房子的轉移并不意味着債務的轉移。新業主購房後與物業公司建立新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隻對入住後的物管費承擔繳納義務。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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