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2、第十二條,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适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複學。如果原黨校已經撤銷、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黨校複學确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2、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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