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安全評價報告。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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