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将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并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4、不得違背雙方意願,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讨論。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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