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袋裝水泥,以同一廠家生産的同期出廠的同強度等級、标号的水泥,以一次進場的同一出廠編号為一取樣單位,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可以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的袋中取等量樣品的水泥,經混拌均勻後稱取質量不少于12kg;對于散裝水泥,同一水泥廠生産的同期出廠的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的水泥,以一次進場的同一出廠編号的水泥為一取樣單位,随機從不少于3個罐車中取等量水泥,經混拌均勻後稱取質量不少于12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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