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兩個月之内會判決,如果需要延期的話最多也不會超過三個月,對于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過上一級人民法院的批準還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情況非常的特殊還需要延長,需要報批至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才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202條對此做出了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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