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勞動仲裁之後,義務人不執行裁決書的内容,權利人可以用生效的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此,勞動仲裁之後公司不給錢,勞動者可以以生效的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後,讓公司履行自己的義務,返還勞動者應得。若公司仍然不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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