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算擾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産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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