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後,主要審查以下四個内容:
1、商标是否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商标法》規定,商标的構成要素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及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
2、商标是否具有顯著性
《商标法》第9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标,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别”。
3、商标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
(1)商标不得與已注冊商标相沖突。
(2)商标不得與初審公告裡的商标相沖突。
(3)商标不得與商号相沖突。
(4)商标不得與外觀專利權和版權相沖突。
(5)商标不得與公民身份權相沖突。
4、商标是否違反“禁止注冊”規定
《商标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标志不得注冊為商标:
(1)同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産生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
(3)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公衆知曉的外國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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