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官營漢武帝實行的财經政策。西漢初年對鹽鐵業采取自由經營政策。漢武帝時,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打擊工商業者,實行鹽鐵由國家壟斷經營,并設置行政機構具體管理。在中央于大司農之下設鹽鐵丞,總管全國鹽鐵經營事業,于地方各郡縣設鹽官或鐵官經營鹽鐵産銷。鹽官營的辦法是:民制、官收、官運、官銷。募民自備生産費用煮鹽,政府提供主要的生産工具牢盆以間接控制其生産,産品由官府收購。鐵的官營官府控制更緊,包括直接組織開礦冶煉,鑄造器物及銷售,即控制了生産和流通的全部過程,不像鹽的民制官收。民私自煮鹽和鑄鐵在受釱左趾的刑罰,工具有産品沒收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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