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起訴狀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相關證據,原被告身份證明,委托證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内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