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确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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