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處管制的刑期,應當從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衆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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