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沒有及時進行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隻是可以暫時不用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員工交接完工作了,還是需要進行支付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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