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
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争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