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是司法機關口頭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将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