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會法》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随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
基層工會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并報告上一級工會。
依前款規定被撤銷的工會,其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