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的金額的确定一般情況下要根據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财産價值而定,不過訴訟保全金額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财産數額按照下列标準交納:财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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