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隻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
3、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系。如何認定牽連關系,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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