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的情形包括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也即單位即使是裁員,原則上也不能辭退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如果單位将孕婦辭退了,那麼其行為便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向其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