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送達當事人處罰告知單的,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處罰告知單後,有權針對處罰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等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以此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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