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不一定要30日内處理。
如果是現場被交警查到并确認簽字的,那車主需要在違章後的15日内去違章當地的交警隊接受處理,超過15天沒有去接受處理的,每天需要交納3%的滞納金,但滞納金金額不會超過原罰款數額的一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般來說,違章行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處理就行。但各地的規定不一樣,有的地方是有明确的期限的,否則要加收滞納金或者強制執行。因此交通違章短信通知要求在30日内去處理,最好是在規定時間之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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