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的處理是:
1、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争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2、對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争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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