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決查處保護區内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在自然保護區内開展開礦、挖沙等《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确禁止的活動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内的違規資源開發活動,要堅決予以取締;對于自然保護區内和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要依法責令停止建設;
2、對自然保護區内造成的生态破壞: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治理,恢複原有生态環境,對在自然保護區内違法進行資源開發和建設造成破壞的行為,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制定生态恢複和治理方案,限期恢複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嚴肅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加強責任追究。對于嚴重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自然保護區内進行違規開發和建設,并造成嚴重破壞的環境違法行為,按照中紀委、監察部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的要求,監察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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