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讨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确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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