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質屬性:可以把法概括為三個層次的屬性,即國家意志性,是法的初級本質;階級意志性,是法的二級本質;物質制約性,是法的終極本質。法律是一種國家意志;表現為法律的國家意志實際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不是憑空産生的,而是根源于現實的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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